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9條
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本部警政署署長擔任,本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由本部警政署署長就警察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 票選產生之。警察機關第六序列以上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機關推薦為 票選委員候選人。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 為主席,由機關首長擔任,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 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票選產生之。本機關人 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二項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 得連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甄審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但本機關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 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 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各公務人員協會主管機關已成立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 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 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 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 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公正原則。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事甄審委員會由主席召開,主席因故無法召開會議,得 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召開之,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 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 遷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