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8條
本部警政署辦理警察機關間人員之陞遷,應設立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 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所屬人員之陞遷,應設立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 甄審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