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29條
人事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 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 ,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