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28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參加與現職有關之專業訓練或講習時間在四週以 上者,結訓後一年以內,不得調整其職務。但陞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