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26條
主動報調及自請調地者,不以遷調同一職稱職務為限,當事人亦不得指定 職稱請調。但為期適才適所,原報機關可加註考核意見及其志願,以供核 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