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2條
本辦法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及中央警察大學(以 下簡稱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為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