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9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

一、經審核確有業務或技術之特殊需要,且內部無適當人選,指名商調其 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二、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調整,須移撥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 人員。

前項第二款人員在受撥機關自請調地,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項服務年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