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4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受免職之懲處。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

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服務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 師諮詢,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勝任擬陞任之職務。

七、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八、最近二年內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九、最近一年內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 懲處。

十、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獎懲相抵累積達一大過以上懲處。

十一、任現職未滿一年。但任同一陞遷序列或合計曾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 滿一年或該機關次一陞遷序列職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不在此限。

十二、到任現職機關未滿六個月。但陞任其他機關職務者,不在此限。

十三、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 間。

十四、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奉准留職停薪 ,不在此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公開甄選陞任時, 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