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3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 任,不受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

二、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三、機關內部較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等階為高之職務。

四、警監職務。

同一陞遷序列職務間之遷調、因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或定有 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之第五陞遷序列主管職務陞任第四陞遷序列非 主管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警察機關與警察大學間請調相當之職務及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辦理之 徵(商)調,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