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2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陞任案件,應由人事單位依陞職積分名冊,並檢 同有關資料,報請機關首長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擬陞任職務遴用 資格人員前三名中評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 評定陞補之。警察機關、警察大學無意願陞任人員,應以書面切結,並經 權責機關同意後,免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前項人事甄審委員會如由指定委員召開會議甄審後,應依程序報請機關首 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 陞補之,機關首長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該委員會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