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8條
駐衛警察之遴選條件如下: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 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

二、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三、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