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7條
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 縣 (市) 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 招考。

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 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