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4條
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

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 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