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3條
機關、學校、團體申請設置駐衛警察應填具申請書,送請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核定;其分支機構跨越直轄市、縣(市)者,轉報內政部警政署 核定。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 校設置駐衛警察,應循行政程序報准後編列預算辦理。但公立大專校院以 非編列預算員額設置駐衛警察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