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2條
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一、政府機關。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六、其他機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