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18-1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 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條至 第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