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17條
駐衛警察保險及各項福利規定如左:

一、駐在單位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為公務人員要保機關者,經編列預算設置 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保險規定辦理;駐在單位依勞工保險 條例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駐在單位勞 工保險之規定辦理。

二、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各項福利比照駐在單位職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