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10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 校駐衛警察之薪級,依附表之規定,其薪津、實物代金、主管職務加給, 得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待遇支給。但不得支領警勤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