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其退休年齡除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者 ,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表規定辦理外,其餘年滿五十歲者得自願退休,年滿五十九歲者應予屆齡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