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各階薪級及年功薪,依下列規定:

一、暫支領警佐待遇組員、巡官及其各相當職務,比照警佐四階至一階。

二、暫支領警佐待遇巡佐、警員及其各相當職務,比照警佐四階至二階。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各階薪級及年功薪晉支,比照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