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以下簡稱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於警察官 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方式及配備,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與其相當層 級以上者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