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13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其離職前之勤務及人事管 理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