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11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核定機關依其隸屬,中央所屬機關 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分別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