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10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依其 最後服務機關之經費屬於國庫者,由國庫支出;屬於直轄市庫者,由直轄 市庫支出;屬於縣 (市) 庫者,由縣 (市) 庫支出;屬於預算法第四條成 立之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者,由該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支出。

前項服務於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擇 (兼) 領月退休金者,如該 基金或機構業務結束裁撤或轉移民營時,所需經費除依規定由相關特種基 金或公營事業機構負擔者外,由內政部警政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