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獎章條例  ( 32 年 07 月 02 日)
第3條
簡任警官因累功已晉至一等一級而續著勞績者,得由內政部彙報或專案呈 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特獎之。薦任以下警察人員得因累功晉至較高一等 之第三級,但同一人員在一年內以晉級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