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應經其本國政府保送,並通曉中國語文。

第3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 審定後,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就讀。

第4條
前條所稱正式生,係指配合各校學制,修滿規定學分後,發給畢業證書之 學生;所稱特別生,係指選修各校課程,研習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之 學生。

第5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校研習期間,比照各校養成教育學生,享受公費待遇及 津貼。

第6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入學後,由各校指定人員負責協助輔導其學業及生活狀況 。

第7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校研習期間之學業及生活作息,依各校之生活輔導規定 辦理。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