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3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 審定後,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