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8條
學生總隊對學(員)生之獎懲,由所屬中隊依行政程序陳報學生總隊核簽 後,移送訓導處辦理;學生總隊以外單位,以書面通報學生總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