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6條
學(員)生在校期間每學期依所受獎懲,由隊職人員計算操行成績並登記 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加分一次加零點二分;同一事件以零點八分為限;嘉獎一次加一分; 記功一次加三分;記一大功加九分。

二、減分一次扣零點二分;同一事件以零點八分為限;申誡一次扣一分; 記過一次扣三分;記一大過扣九分;留校察看扣至六十分。

每學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八十分起算,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