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4條
獎懲時,得審酌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六、行為人間之平日關係。

七、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八、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