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3條
學(員)生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減分:減分五次作為申誡一次。

二、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三、記過: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四、記大過。

五、留校察看。

六、勒令退學或退訓。

七、開除學籍。

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累計大過三次者,學生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學員 退訓。

受第一項第五款懲處再受懲處,如與懲處前之獎勵互相抵銷後,有申誡以 上懲處,即行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開除學籍。

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懲處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