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23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

一、言行荒謬已達不堪造就。

二、違反紀律,情節嚴重。

三、不假外出三日以上或逾假四日以上。

四、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致生不良後 果。

五、毆打他人,情節重大。

六、涉足不妥當場所。

七、酗酒滋事,破壞校園安寧秩序,情節重大。

八、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一八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九、操行成績不及格。

十、入學考試舞弊,於入校後經查明屬實。

十一、非法施用或持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定之藥品。

十二、依學校教務規章、學則、招生簡章、請假規定及其他校規規定應予 退學、退訓。

十三、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冒名頂替。 (二)互換答案卷。 (三)傳遞文件、暗號或參考資料;其接受亦同。 (四)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五)在肢體、桌椅、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字或符號 。 (六)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十四、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重大違規行為且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