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22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二、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

三、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未滿四日。

四、酒後駕車,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 ,尚未致人重傷或死亡。

五、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 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重大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