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21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惡意批評長官。

二、行跡不檢致妨害他人權益。

三、嚼食檳榔或有其他不良習慣屢誡不悛。

四、攜帶未經許可物品入校,致生不良後果。

五、捏造事實,顛倒是非矇報長官。

六、毆打他人,情節輕微。

七、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八、不依指示執行命令,情節重大。

九、不假外出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

十、無照駕駛汽機車。

十一、飲酒滋事,情節輕微。

十二、實習期間之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一八毫克以上,未達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三以上,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肇事者,加重懲處;實習期 間之非服勤時間或非實習期間(含放假日)得減輕之。

十三、酒後駕車,拒絕接受檢測。

十四、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互換座次。 (二)窺視他人答案。 (三)故意出示答案,以利他人窺視。 (四)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

十五、不經大門而翻越圍牆或由其他小徑進、出校園。

十六、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 嚴重影響校譽。

十七、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凌他人,不聽勸導,情節嚴重。

十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嚴重。

十九、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 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

二十、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較嚴重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