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2條
學(員)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加分:加分五次作為嘉獎一次。

二、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三、記功: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四、記大功。

除前項各款外,因特殊事蹟足資表揚,經簽奉校長核定者,並得發給獎狀 或獎品。

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獎勵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