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9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聞唱國歌或升降國旗時,無故不立正致敬。

二、上課閱讀其他書刊、不專心或打瞌睡。

三、不按時起居或於寢息時間任意喧嘩。

四、濫潑污水或不按垃圾分類規定任意丟棄垃圾。

五、抽菸時間、地點不合規定。

六、上課或其他規定集會遲到或早退。

七、遺失學生證。

八、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九、無故攜帶酒類或檳榔入校。

十、使用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時間、地點不合規定。

十一、使用電腦相關器材、電腦教室、視聽室,違反規定。

十二、內務凌亂,儀容或服裝不整,經糾正仍不改正。

十三、禮節不週,不聽指導。

十四、考試時未遵守試場紀律,不聽從監場人員指導。

十五、輪值勤務逾時接班,或公差勤務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十六、交、接勤務不清或未依規定填寫警衛勤務登記簿。

十七、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 情節輕微。

十八、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兩性相處紀律安全須知,情節輕微。

十九、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二十、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