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2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之處分,得依學生申訴規定申訴外,並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學生於申訴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 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

前項處分,應函報教育部;具在職身分者並副知其服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