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1條
學生對於獎懲之處分,認有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學生申訴規定提起 申訴。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