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0條
學(員)生受記大功之獎勵或記過以上之懲處應通知其家長及服務單位。

學(員)生受記過以上懲處者,應由大隊長以上師長訓勉;其受記大過以 上懲處者,訓導處應予諮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