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3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及 專長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 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一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 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