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6條
賠償費用應由各校通知當事人及保證人限期辦理相關賠償事宜並通知其原 服務單位。當事人拒不賠償者,由保證人賠償之。逾期未繳納者,由各校 依法追繳。

當事人或保證人應於接獲各校通知後三個月內繳納。但有具體事實無法一 次繳納者,經各校同意後,以三年為限,得向各校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