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5條
賠償費用項目內容如下:
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之數額計算。
二、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之主、副食 費。
三、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數量之價格計算 。
四、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
五、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之。
賠償費用計算標準,依在學期間實際領用金額,並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 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其未滿一月者不計。由中央警察大學、臺 灣警察專科學校分別核算並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