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4條
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 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無力賠償或無法追繳者,由保證 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