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核准者,
得於進修後補足其服務年限: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者。
二、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畢業學生服務滿四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
職畢業學生、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二年以上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至國內外
學術研究機構自費進修與警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
入學許可證等必要文件。
前項進修人員服務年限未滿者,進修前應覓具保證人 (進修保證書如附件
一) ,保證國外進修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二年以內;國內進修碩士學位或
進修博士學位三年以內,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未補足者,應依尚
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其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當事人未能賠償者,
由保證人負責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其增
加之服務年限,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