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3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核准者, 得於進修後補足其服務年限: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者。

二、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畢業學生服務滿四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 職畢業學生、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二年以上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至國內外 學術研究機構自費進修與警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 入學許可證等必要文件。

前項進修人員服務年限未滿者,進修前應覓具保證人 (進修保證書如附件 一) ,保證國外進修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二年以內;國內進修碩士學位或 進修博士學位三年以內,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未補足者,應依尚 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其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當事人未能賠償者, 由保證人負責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其增 加之服務年限,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