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
定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為六年。
二、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轉學生為三年。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為四年。
四、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規定辦理。
各校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服務年限未滿之各科、系、班、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
年限規定服務外,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
院證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