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總則 ( 97 年 07 月 31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之。

第2條
本校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
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 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總隊,分掌本校組織條例及 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