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職掌 ( 97 年 07 月 31 日)
第8條
科學實驗室職掌如下:

一、科學器材規劃、請購、保養及維護事項。

二、物理痕跡、電器、文書、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規劃、推動及鑑定事 項。

三、指紋管理、運用、分析、校對、製卡、儲存及教學實驗事項。

四、照相資料分析、建檔、儲存及照相教學實驗事項。

五、全校性活動照相、錄影及錄音事項。

六、其他有關科學實驗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