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職掌 ( 97 年 07 月 31 日)
第5條
訓導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訓育組:

(一)學生(員)訓育工作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策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

(三)學生實習幹部審查及考核事項。

(四)各項考試場務及督導事項。

(五)學生(員)入學口試事項。

(六)學生(員)獎懲審核事項。

(七)學生獎學金審查及管理事項。

(八)學生(員)各項保險事項。

(九)各項慶典活動籌辦事項。

(十)學生(員)畢業資料管理及移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訓育業務事項。

二、輔導組:

(一)教職員生諮商輔導計劃及執行事項。

(二)教職員工慰問濟助事項。

(三)警紀維護之執行及監察事項。

(四)督察考核及全年評鑑、財產申報事項。

(五)學生(員)入學身家調查事項。

(六)擬任警察官查核事項。

(七)機關保防、政風業務事項。

(八)校區防空防護及應變事項。

(九)值日官室業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事項。

三、教練組:

(一)學生(員)軍訓、體技訓練計畫擬訂及考核事項。

(二)教職員警察常年訓練計畫擬訂及實施事項。

(三)學生(員)兵籍管理事項。

(四)未役學生(員)軍事基礎訓練協調辦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練業務事項。

四、課外活動組:

(一)教職員生社團活動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教職員生參加校外各項體育、體技、文康競賽之選拔、輔導及管理 事項。

(三)學生(員)體育與文康活動計畫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體育與文康設備器材購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課外活動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