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職掌 ( 97 年 07 月 31 日)
第4條
教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註冊組:

(一)招生計畫擬定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學籍管理及登記事項。

(三)學生(員)報到及註冊事項。

(四)學籍證明文件核發事項。

(五)學生(員)畢(結)業證書製發事項。

(六)分配實務訓練事項。

(七)績優學生參加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事項。

(八)學生賠償教育訓練費用事項。

(九)其他有關註冊業務事項。

二、課務組:

(一)各班期教育計畫科目學分表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教學場所之分配及一般教室規劃、分配、管制及執行事項。

(三)學生(員)實習計畫擬訂及協調事項。

(四)教學協調、管制及考核事項。

(五)教師(官)鐘點費核計事項。

(六)兼任教師(官)簽聘事項。

(七)學生(員)汽車駕駛訓練事項。

(八)其他有關課務業務事項。

三、評量組:

(一)考試命題、試務人員分配、閱卷及一般試務事項。

(二)學生(員)學業成績管理及評量事項。

(三)學生(員)中(英)文成績單及學分證明文件核發事項。

(四)出版計畫擬訂及協調事項。

(五)警專學報、樹人月刊與其他學術性刊物編輯及發行事項。

(六)出版品交流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成績評量及出版業務事項。

四、教材組:

(一)教材編修、審查業務及印發事項。

(二)一般教室教學器材與設施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教學書籍、講義及參考資料管理事項。

(四)教材稿費審核事項。

(五)教學補充資料審核、印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材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