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會議 ( 97 年 07 月 31 日)
第28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 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